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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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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1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周小林

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对省内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味着青海省景区今后不能乱动“一根毫毛”。
根据管理办法,今后省内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将严格按照旅游规划进行,原则上坚持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机构和其它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景区内纪念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旅游资源,在开发建设时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地形、地貌,不得建设影响景观的建筑物,不得造成植被、水体等的污染和破坏。
另外,旅游景区内禁止采石、采矿、挖沙、建坟等行为,禁止采伐林木等行为,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它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生产企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旅游景区经营旅游业,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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