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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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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0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1月1日起,由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旅游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为此四川省多个部门专门召开贯彻实施动员大会,要求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并在狠抓落实上下工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文光、四川省副省长王怀臣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针对旅游服务质量问题,1997年10月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又出台了《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的全面实施,为规范四川的旅游市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四川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需要用立法手段来解决,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迫切需要一部能够全面规范旅游行业各领域的法规,针对这种情况,去年10月四川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立即将此议案列入法规审议的重要议程。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反复修改,三次审议顺利通过。《条例》既总结归纳了政府和旅游工作者的实践经验,又把“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纳入《条例》条款中,还把原有的《条例》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纳入到新的《条例》中来。《条例》对旅游者的吃、住、行、游、购、娱,旅游促进、经营、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客运、宾馆饭店、购物场所、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规范,引起了全国人大领导和国家旅游局的高度重视。
  专家指出,《条例》是四川省旅游业发展经验的总结,是四川广大人民的共同智慧,是四川旅游法规建设的不断补充和完善。《条例》是最具有四川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四川省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文光要求,全省都要努力学习,大力宣传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他同时要求加大旅游法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王怀臣副省长强调,《条例》是四川第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各地各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旅游工作者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指导四川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四川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重大举措,也是四川旅游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标志着四川旅游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王怀臣副省长要求全省深刻认识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条例》,营造旅游发展新环境,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四川省旅游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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